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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不离身被盗刷 银行被判承担七成责任
2016-02-23 17:02:17  来源: 浙江金融网
  
   家住湖州市德清县的楼先生,银行卡一直放在身边,却意外地在北京和贵州两地消费近12万元。如此巨额的损失,谁来承担?日前,湖州市德清县法院作出判决,银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市场导报》(
www.zjscdb.com)记者获悉,楼先生是一名生意人,平常刷卡消费也不少。2015年7月25日下午5点左右,他接连收到了三条短信,被告知在短短5分钟里,银行卡先后消费了4万元、4万元和3.8万元,共计11.8万元。
    意识到情况不对后,楼先生立即到派出所报了案。
    账户交易明细显示,这张银行卡是在北京、贵阳被人通过银联POS机自助消费的,但当天楼先生本人和银行卡都在德清。当地警方立案侦查认为,该卡存在被复制伪卡后在外地盗刷的可能。
    楼先生认为,银行作为该卡的提供者,负有保障持卡人存款、存储、交易等安全。经多次与银行交涉未获明确答复后,2015年11月,他向德清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其承担被盗刷的存款及利息损失。
    对此,银行则认为,借记卡内资金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客户没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而银行仅仅是发卡行,故不需要承担这笔损失。另外,这张卡是在特约商户刷的,假设盗刷是真实的,楼先生的损失也应由特约商户来承担。
    银行还提供了楼先生以往的支出记录,有很多消费都是在外地且时间不定,不排除客户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导致密码泄露的可能。银行因此认为,自身并无过错。
    德清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认为,该案主要存在两大争议焦点。一是涉案交易是否系伪卡交易,以及该交易是否为原告故意所为;二是若涉案交易是通过伪卡所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审理认为,从短信提示及楼先生报案情况来看,涉案银行卡在被刷卡消费时,楼先生随身携带该卡,不可能存在楼先生同时在北京和贵阳两地消费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是伪卡消费,即原告持有的真正涉案借记卡的信息被他人复制并使用,且该伪卡交易并非原告本人及原告许可的他人所为。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借记卡纠纷属合同纠纷,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享受权利。在本案中,楼先生向被告银行申办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期间,被告银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储户存款安全。现由于被告银行没有尽到妥善维护存款安全的义务,致使原告在卡内的资金被他人盗刷,故被告需对原告因他人通过伪卡交易遭受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于原告楼先生本身存在消费时间特殊、消费地域广、跨度大等消费习惯,且楼先生未能合理解释其不符合一般常理的消费记录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涉案银行卡被复制及银行卡密码被泄露的风险,因此,楼先生也需要为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被告银行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来源: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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