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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逃废债”案件激增 根源在哪里
2015-02-11 09:02:25  来源: 浙江金融网
  
      为打击“逃废债”案件,温州市公安局发起“构建诚信、惩戒失信”专项行动。日前,记者从温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获悉,2014年温州市公安局共办理“逃废债”案件165起,案件数量同比上升200%,涉案金额4.2亿,抓获对象239名,同比上升50.4%,追回资产约4000多万。
      记者调查发现,温州地区日趋增多的“逃废债”案件呈现出两方面特点。针对民间借贷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不规范发展,P2P网贷平台的“逃废债”案件增多,且犯罪手段新颖复杂;而针对银行信贷方面,由于互联互保的盛行和风险暴露,正在加剧互保链上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发生。
      P2P网贷平台“逃废债”手段趋于新颖复杂
      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是温州首例涉及到P2P网贷平台的犯罪。
      2014年3月13日,余某等10余名投资人到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情况。4月18日,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郑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徐某、郑某等人合谋成立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经营浙江九珠潭酒业有限公司。
      同年8月,温州乾伟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德赛财富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项目和借款人,承诺投资年化回报率为22%-24%(若加上各种奖励,年化收益可达40%左右)。由于白酒市场遭受冲击,徐某控股的浙江九珠潭酒业有限公司严重受挫,其所控制的德赛财富网贷也出现提现困难。至案发,该平台共吸引全国28个省市1100多名社会公众投资,涉案总价值达5000多万元。
      该案于2014年8月4日成功告破,挽回经济损失(冻结资产)达1000多万元。同年8月9日,该案被移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总共涉及1100余名投资者,遍布全国28个省市,涉及浙江厨工酿造有限公司以及当地政协委员徐某,涉及人员广泛,社会影响巨大。同时,该案不同于简单的借助P2P平台而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其分工明确,结构层次复杂,属于一个典型的团伙犯罪,犯罪人员达5名,其此种运营模式在现今的P2P行业也是比较新颖和复杂的。
      互联互保模式加剧“逃废债”发生几率
      事实上,“逃废债”案件多发,与浙江的金融环境不无关系。互联互保作为一种不需要实质抵押就可获得大额贷款的融资工具,曾经备受民营企业的青睐。但如今随着企业资金链的断裂,“铁索连舟”反致“火烧连营”。
      浙江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刚指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互联互保风险通过资金链的传递产生连锁反应,此种模式的盛行,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逃废债”行为发生的几率,冲击银行体系和实体经济。
      据2014年9月浙江省经信委调查报告显示,浙江全省有超过一半的中型企业至今仍深陷互保链,多到56.6%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小微企业发展态势迅猛,半数中型企业却深陷互保链。
      浙江省社科院发布的《2015浙江蓝皮书》显示,互保链危机最具代表性的地区是温州市。在目前基层出现政府、银行积极帮扶化解互保联保风险的背景下,一些涉险的民营企业主却消极应对,甚至发生资产转移、“逃废债”等行为。
      陈刚说,互联互保具有明显的顺经济周期特征,从经营模式而言,联保互保只是信贷风险的释放器,其本身潜伏着巨大的隐患。实践中部分联保小组是由市场行业协会等撮合而成,本身没有关联。小组成员间尽管有牵头方联系,但无法有效进行相互监督。这种非市场化的组合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失效,不可避免地暴露了潜在的连带风险,从而加剧“逃废债”行为的发生。
      浙江社科院调研发现,部分民营企业抵不住生产经营困难的压力,使得逃废债现象频发,引发了互保新危机。温州一家鞋业企业王姓负责人说,在银行的促成下,他与一家年销售收入不足2000万元的企业建立了互保关系,结果由于经营不善,对方资金链断裂“跑路”了,留下3000万元的债务,银行逼他还款。“我自己企业的经营是不错的,但如果要还掉这个大的互保债务,很可能要陷入困境。”
      “逃废债”行为多样 刑法无明文增加打击难度
      业内人士指出,严格意义上,“逃废债”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就是“逃废债”。一般的“逃废债”行为是民事纠纷,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就需要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打击。
      由于刑法没有明文对“逃废债”行为进行定罪,所以这给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带来了难点。在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
      记者从温州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到,为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该大队多次协调法制、治安等部门专业人员共同研讨分类定罪可行对策如在侦办。如2012年10月,生活秀集团向法院申请破产,瑞安法院受理该集团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该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某却拒绝提交公司所做的账外账,企图逃避债务。瑞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该案件期间,召集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商讨,最终成功以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为切入点进行立案侦查,并获依法判决。又如侦办好汉集团法人代表王某逃废债行为中,通过与公检法司联席座谈,最终确定以骗取贷款罪进行立案侦查,目前王某已被批捕。
      《论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犯罪化》作者、著名经济法专家汪维才教授指出,由于“逃废债”行为涉及罪名众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较难区分,需要准确把握切入角度才能依法严厉打击。
      汪维才表示,“逃废债”行为花样百出,刑事司法实践中涉及罪名众多。在当前逃废一般主体债务方面,常见的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三个罪名。逃废银行债务方面,直接的主要是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贷款、诈骗两个罪名,此外包括部分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件,而间接的有关罪名延伸开来主要还有违法发放贷款,洗钱两类。
      法院严控破产关 防范企业“假破产真逃债”
      “‘假破产真逃债’的形式趋于多样,有的企业还请专业人士‘出谋划策’。”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有为说。
      在打击逃废债过程中,企业利用“假倒闭”、“假破产”等手段,为逃废债披上合法外衣,使得这一系列案件更具隐蔽性。而法院则成为这一系列案件中,重要的关隘。
      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去年11月,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已印发全市法院。《纪要》的出台,将有效防止假借破产逃废、悬空债务,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
      据了解,《纪要》明确规定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利用破产程序达到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先行剥离企业有效资产,另组企业而后申请破产等“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依法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极少数企业及其投资人、高管钻现行法律法规的空子,通过非法侵占财产、混同公私财产、违规分红、虚假交易、个别清偿等手段大肆转移破产企业财产,到宣告破产时企业已成为一个‘空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陈有为说,“针对这种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逃废债的行为我们将严厉予以打击。”
      陈有为副院长指出,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而是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各个阶段。破产审判并不会让企业逃废债务,恰恰相反,它是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的有效手段。“因此,那些不诚信的企业主,不要打小算盘、动歪脑筋,要把心思花在依法生产经营上,‘假破产真逃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陈有为说。
      建“政银企保”四方平台根治“逃废债”
      打击与治理是一方面,建立健康的金融环境,重塑商业信用体系,搭建信用保障制度,才是能最大程度杜绝“逃废债”行为发生的根本所在。
      早在201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便在温州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温州分中心,这是温州信用建设的一大突破。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可能是信用“事故多发地段”的实际,人民银行将温州辖内小微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帮助这些小微金融机构更加全面地了解借款企业、个人资信状况,防范信贷风险。
      但其设立,象征意义却大于现实意义。
      到2013年底,温州地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降到“冰点”,整个温州的信用体系处于崩塌的边缘。企业害怕银行抽贷,银行害怕企业重新注册公司进而转移资产,企业背负的偿贷压力巨大。一边是银行承诺贷款不能如期兑现,另一方面是银行不断地压贷、抽贷,在这双重打击下,温州企业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一位常年负责危机企业处理的街道负责人认为,温州的商业信用不是一年两可以救回的。陈刚指出,温州向来是熟人社会,这也照成了温州独特的社会文化和金融生态。而这正是温州金改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人格化交易走向契约化交易。
      温州市市长陈金彪在接受媒体时表示,温州信用工作的重点是诚信政府、信用企业、守信市民。从举措上看,除了重建良好的金融生态外,也正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推进信用化市场。
      陈刚认为,在重塑社会商业信用体系的同时,政府应在信用保障中起到托底的作用,建立“政、银、企、保”四方互保平台。“政府应建立非盈利的互保基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对企业担保贷款进行投保,设定相应补偿条件、标准。”陈刚说,如此可减轻企业因无力承担债务所造成的负担,也有利于不良债务的化解,减少“逃废债”发生的几率。
 
(来源:浙江民营企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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